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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专栏10透视之四:为啥一定要了解供水政策、工程、标准迭代的历程?

发布日期:2026-07-08 浏览量:898

引言

       现有供水智慧化标准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一系列国家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指南持续演进的系统集成与目标升维。了解行业发展的政策、工程和智慧化相辅相成的发展历程和规律,是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城市运管服平台工作者必备的基本常识。


       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以专栏10“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的形式,明确部署了十五五期间供水管网约17.5万公里的建设改造任务,同时以专栏10第4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为专项要求,提出“有序实施城市水厂工艺升级改造,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推动城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加强节水宣传”的工程任务。专栏11“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则要求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将供水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运行风险实时监测范围。


       这一系列部署是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一系列国家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指南持续演进的系统集成与目标升维。供水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息息相关,涉及供水安全、管网漏损、二次供水、水质监管、节水管理等多个领域,政策体系复杂度高、涉及部门多。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施行30余年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标志着供水行业基础性法规实现了从“城市供水”向“城乡统筹供水”的历史性跨越。


       本文系统梳理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国家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指南的出台信息,分析其与专栏10的历史演变关系,进而依据演变逻辑,研判十五五期间供水基础设施提升的工程需求、工程技术标准提升需求和智慧化标准提升要求,并梳理现有智慧化标准的适配性及需补充的标准缺口。


一、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与标准指南详明清单

(一)国家层面政策法规

1.《城市供水条例》

       发布机构为国务院,文号为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城市供水行业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该条例施行30余年,对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2.《供水条例》

       发布机构为国务院,文号为国务院令第831号,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2月11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供水行业新时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实现了从“城市供水”向“城乡统筹供水”的法规升级。条例共八章五十条,涵盖总则、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多个条款直接对应专栏10的工程任务:第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是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的最高法规依据;第十六条对调压调蓄设施(即二次供水设施)的统筹建设和改造作出规定,要求“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及其他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直接对应专栏10“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任务;第二十八条明确“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智能化管理”确立为漏损控制的法定手段;第七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供水智慧化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


3.《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发布机构为国务院办公厅,文号为国办发〔2022〕22号,2022年5月10日印发,2022年6月10日公开发布。虽然文件标题以燃气管道为引领,但实际覆盖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城市地下管道的老化更新改造。文件明确将供水管网纳入更新改造对象范围,提出对“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并确立管网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智慧监测设备的“四同步”硬性要求。文件建立了专业经营单位出资、政府补助、用户合理分担的资金机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REITs试点等多元投融资渠道。这一文件是专栏10“建设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约77万公里”目标的直接政策源头,其中供水管网17.5万公里的改造目标即由此延续而来。


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为国家发改委第46号令,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3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规定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对供水价格管理的规范化,为供水企业筹集管网改造和智慧化建设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是专栏10“减少管网漏损”任务的经济激励基础。


5.《“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发布机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1月联合印发。规划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的目标。规划要求“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加快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智能化供水管网漏损检测技术”,是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任务的政策先导。


6.《“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7月印发。方案提出推进供水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强城市安全韧性建设,为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保障提供了宏观政策框架。


7.《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

       发布机构为国务院,2025年5月印发。规划以专栏10“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和专栏11“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形式,系统部署了十五五期间供水基础设施提升任务。专栏10明确:建设改造供水管网约17.5万公里;有序实施城市水厂工艺升级改造;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推动城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加强节水宣传。专栏11明确: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实现对包括供水在内的城市基础设施运行风险从监测发现到预警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规划正文第五章“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中明确提出“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规划还在专栏15部署了CIM基础平台建设工程。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

       发布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2年1月印发。通知是十四五期间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领域最核心的部门规章。通知设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供水管网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进一步提高,激励机制和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CJJ 92-2016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的地区,进一步降低漏损率;未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地区,控制到一级评定标准。通知部署了“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实施分区计量管理”“加强压力调控”“推进智能化管理”等重点任务,直接对应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的要求。


2.《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文号为建办城〔2022〕41号,2022年8月30日印发。通知是十四五期间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领域最全面的部门规章。通知提出了四方面十项要求:推进供水设施改造(升级改造水厂工艺、加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推进供水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供水信息公开)、健全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责任、强化要素保障)。通知在供水智能化方面提出“持续提高供水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更新改造建设智能化感知装备,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及运行调度平台”,是专栏10和专栏11供水智慧化任务的直接政策先导。通知明确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通知对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提出具体要求:“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管道,应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

       发布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2月7日印发。文件梳理总结了各地在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政策机制清单,涵盖统筹推进漏损治理工作机制、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开展管网更新改造、推进智慧水务建设、健全漏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2026年5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进一步遴选50个城市和县城重点推进,印发第三批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标志着漏损治理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广转变。


4.《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年3月27日印发,经国务院同意。方案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部署各地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施设备补齐短板、升级换代。在供水领域,方案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不达标的供水设备”,涵盖水厂设备、供水泵站、二次供水设施等,为专栏10供水设施改造提供了政策支撑。


5.住建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现场会

       2023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现场会。会议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包括城市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电力、电梯、通信、轨道交通等,要求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覆盖地上地下的城市基础设施数据库,在供水设施关键节点布设智能化感知设备。2024年12月,住建部再次召开推进会,指出各地全面启动包括供水在内的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这两次会议是专栏11“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直接政策起点。


6.《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标准体系》

       2024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城市运管服平台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构建国家、省、城市三级平台体系。供水运行监管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运管服平台标准体系框架。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5年印发。通知要求按照建城〔2015〕31号文件要求,“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协调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是专栏10“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任务的直接政策依据。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

1.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发布日期2022年,2022年10月1日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覆盖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以保障城市给水安全为核心目标。规范废止了原工程建设标准中与城市给水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是城市给水工程领域最高的技术法规。该规范与GB 55009-2021(燃气)、GB 55010-2021(供热)、GB 55027-2022(排水)共同构成市政基础设施四大全文强制工程规范体系。规范中关于水源保护、水厂工艺、管网设计、水质保障的强制性条文,是所有供水工程建设和智慧化改造不可突破的底层安全约束。


2.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发布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实施,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替代GB 5749-2006,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领域最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等内容。新标准调整了部分指标限值,增加了新的检测指标,对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等提出了更严格要求。建办城〔2022〕41号文件明确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该标准,直接驱动了全国城市水厂工艺升级改造的工程需求,是专栏10“有序实施城市水厂工艺升级改造”任务的技术法规依据。


(四)推荐性国家标准

1.GB 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2019年8月1日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标准替代GB 50013-2006,是室外给水工程设计领域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涵盖给水系统、设计水量、取水、泵房、输配水、水厂、水质净化、地下水除铁和除锰等技术内容。


2.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3日,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34)归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主管部门。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水质、水压、新装、抄表收费、售后、信息、设施和人员、投诉处理、应急、二次供水)及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是供水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国家标准。


(五)行业标准

1.CJJ 92-2016《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6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标准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漏损控制、评定五大部分,其中含强制性条文。标准引入了分区管理(DMA)、压力调控等现代漏损控制技术,规定了管网漏损率的计算方法和评定等级,是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领域最核心的行业标准。建办城〔2022〕41号和住建部办公厅漏损控制通知均以该标准的一级评定标准作为管网漏损控制目标的基准,是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任务的核心技术依据。


2.CJ/T 541-2019《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基础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8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主管部门,备案号71280-2020。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适用于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供水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行业标准。


3.CJJ 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13年,2014年6月1日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规程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道并网、运行调度、管网水质、管网维护、漏损控制、安全等内容,其中第7.4.10、7.4.12、7.5.3、8.1.2、8.2.8条为强制性条文。规程是供水管网运维管理的基础性行业标准。


4.CJJ 159-2011《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11年,2011年10月1日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规程规定了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的方法、技术和要求,其中第3.0.7、3.0.12、3.0.13、3.0.14条为强制性条文。规程是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和漏损控制的技术依据。


5.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发布日期2005年,由建设部发布。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建办城〔2022〕41号文件明确要求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城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


6.CJJ/T 182-2014《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4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规范规定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的技术要求,建办城〔2022〕41号文件要求城市供水企业按照不低于该规范规定的Ⅲ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


(六)团体标准与技术指南

1.《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

       发布机构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21年12月发布。指南规定了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总体架构、管道竣工图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管网模型系统、信息系统应用和更新维护、智能化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供水单位开展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该指南是供水行业数字化建设领域较早的系统性技术文件,为后续国家标准的编制奠定了基础。


2.《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发布机构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2024年10月发布。指南介绍了智慧水务编制的背景、适用范围、智慧水务发展现状及目标、实施路径,明确了智慧水务的总体架构、保障体系以及数字化建设、智能化控制、智慧化决策的技术要求,并按照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领域分别提出了智慧化建设要求。该指南是供水行业智慧化建设领域最具系统性的行业技术文件,为供水企业智慧化转型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引。


3.《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技术导则》

       发布机构为中国水利企业协会,2024年5月通过立项论证,2025年1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导则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供水、乡镇供水和城市集中供水领域,规定了供水管网数字孪生系统的建模方法、数据融合、可视化交互等技术要求。该导则的编制标志着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技术从学术研究向标准化应用的跨越。


4.《城镇给水管网运行和维护智能化技术标准》

       发布机构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编号T/CSUS,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2025-2026年)。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水管网运行和维护智能化的总体框架、智能感知、数据智能、管理智能、智能应用、系统安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是供水行业智慧化运维领域的重要团体标准。


(七)在编与立项标准

1.《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已立项,归口单位为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34),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起草单位为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标准适用于供水企业开展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规划设计单位、研究院所、咨询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开展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工作。标准涵盖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水力仿真模型、全域物联网布设等智能化技术的通用要求。该标准的编制标志着供水管网智能化从团体标准层面向国家标准层面的升格。


2.《城镇供水管网泵阀管道智能运维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已立项,归口单位为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34),其信息技术应用分会(TC434SC3)执行,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起草单位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标准规定了供水管网泵阀管道智能运维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是供水管网设备智能运维领域的专项国家标准。


3.《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24部分:供水运行监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待立项/在编,归口单位为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26),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位为供水行业政府监管平台建设、数据归集、预警处置的专用标准,是运管服平台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与标准指南和专栏10的历史演变关系分析

(一)政策演进脉络:从“设施补短板”到“水质安全提升”再到“智慧监管与城乡统筹”

       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政策演进呈现清晰的三个阶段递进逻辑,与燃气、排水行业既有共性特征,也有供水行业自身的鲜明特点。


       第一阶段(2021—2022年):顶层设计确立与设施补短板阶段。 2021年8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建立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为供水企业筹集管网改造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11月,《“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印发,首次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作为量化目标。2022年1月,住建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系统部署了管网改造、分区计量、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漏损控制任务。2022年3月,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对供水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年6月,国办发〔2022〕22号文件将供水管网纳入城市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范围,确立“四同步”要求。2022年8月,建办城〔2022〕41号文件印发,从设施改造、水质检测、应急能力、智能化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全面部署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这一阶段政策的核心特征是“多线并进、系统部署”,以供水安全保障为核心,同步推进管网改造、漏损控制、水质提升和智能化建设。


       第二阶段(2023年):生命线安全工程启动与智慧化转型阶段。 2023年4月1日,GB 5749-2022正式实施,全国城市供水开始执行新的水质标准,直接驱动了水厂工艺升级改造的工程需求。2023年5月,住建部在合肥召开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现场会,供水被明确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覆盖范围,标志着供水安全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监测”转型。会议要求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在供水设施关键节点布设智能化感知设备。这一阶段,供水行业从“设施建设为主”向“设施建设与智慧监测并重”转型。


       第三阶段(2024—2026年):系统治理与法规升级阶段。 2024年2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标志着漏损治理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广转变。2024年3月,住建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供水设备更新改造。2024年3月,住建部、国家标准委联合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标准体系建设,将供水运行监管纳入“一网统管”框架。2024年10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为行业智慧化转型提供顶层设计指引。2025年5月,《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印发,以专栏10和专栏11的形式系统部署了供水基础设施提升任务。2026年2月,《供水条例》公布,实现从“城市供水条例”向“城乡统筹供水条例”的法规升级。这一阶段政策的核心特征是“法规升级、智慧监管、城乡统筹”,将供水安全保障纳入城市更新和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大框架中统筹推进。


(二)专栏10具体任务的政策继承关系

       专栏10第4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中的每项具体任务,均可清晰追溯至十四五以来的政策源头,体现“目标延续、要求升级”的继承逻辑。


       “有序实施城市水厂工艺升级改造”,直接继承自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中“升级改造水厂工艺”的部署和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更高要求。从十四五的“对照标准复核、有序实施改造”升级为十五五的“有序实施工艺升级改造”的工程化任务。


       “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直接继承自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中“推进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的部署和住建部2025年通知中“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从十四五的“鼓励移交”升级为十五五的“推进改造和移交”的实质性工程任务。《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推动城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继承自国办发〔2022〕22号文件中供水管网“四同步”改造要求、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中“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的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中“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实施分区计量管理”的具体安排。从十四五的“漏损控制”升级为十五五的“更新改造和分区计量管理”的系统化要求。


       “加强节水宣传”,继承自《“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关于节水宣传教育的部署,在专栏10中延续。


(三)标准体系的历史演变逻辑

       标准体系的演进与政策迭代同步推进,呈现“政策出新要求—工程拓展建设内容—标准补齐技术规则”的闭环演进规律。


       强制性标准层面,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于2022年10月实施,以全文强制规范的形式确立了城市给水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技术底线。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23年4月实施,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提高了饮用水水质要求。这两部强制性标准共同构成了供水工程和水质安全的双重底线约束,是所有供水工程建设和智慧化改造不可突破的技术法规。


       漏损控制标准层面,CJJ 92-2016引入了分区管理(DMA)和压力调控等现代漏损控制技术,但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传统漏损控制方式。随着“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漏损控制通知的推进,分区计量管理的工程实践大规模展开,对智能化漏损检测和管网水力模型的需求日益迫切,倒逼标准体系向智能化方向拓展。


       信息化标准层面,CJ/T 541-2019建立了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是供水行业信息化的基础性标准。2021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发布《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将标准覆盖范围从“信息编码”拓展至“数字化总体架构”。2024年中国水协发布《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进一步将覆盖范围拓展至“智慧水务顶层设计”。2025年《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立项,标志着从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的升格。


       政府监管标准层面,十四五期间几乎空白。建办城〔2022〕4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24部分:供水运行监管》开始酝酿编制,标志着政府侧监管标准从无到有的突破。这一演变逻辑与燃气、排水行业的标准缺口高度一致。


三、十五五专栏10供水基础设施提升的工程性紧迫需求

       依据上述历史演变逻辑,十五五期间供水基础设施提升面临以下核心工程需求。


(一)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的纵深推进

       国办发〔2022〕22号文件设定的“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目标,在实际执行中因供水管网历史欠账深重(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总长超过100万公里,其中运行年限超过30年的管网占比可观)、资金保障不足等制约因素,仍有大量管网未完成改造。专栏10延续“17.5万公里”供水管网改造目标,意味着改造向纵深推进。十四五阶段改造主要聚焦“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和“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十五五阶段改造将延伸至运行年限不足30年但存在水质安全风险或漏损严重的管道、城中村和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以及“一户一表”改造配套的管网工程。同时,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严禁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等劣质管材管道的更换将全面完成。


(二)水厂工艺升级改造的系统实施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2023年4月实施以来,各地供水企业按照建办城〔2022〕41号文件要求开展了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十五五阶段需要系统推进水厂工艺升级改造工程,具体需求包括: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应对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等新要求)、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水厂的水源调整或工艺升级、应急净水工艺建设和应急净水材料储备、以及化验室检测能力升级。预计涉及全国数千座城市水厂的工艺改造,是供水行业十五五期间工程量最大的单项任务。


(三)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的改造和移交

       专栏10明确“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制度。十五五阶段的工程需求包括:对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加压调蓄设施)实施更新改造,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新建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在建筑小区、楼宇的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以及将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依法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涉及全国数百万栋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社会协调难度极高。


(四)分区计量管理的全面推广和漏损控制的深化

       专栏10明确“推动城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的目标。十五五阶段的工程需求包括:供水管网DMA分区计量系统的全面建设(一级分区、二级分区、三级分区乃至独立计量区)、压力调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管网漏损检测设备的布设(包括声学漏损检测、相关仪检测等)、智能水表的普及更换(NB-IoT/LoRa通信、远程抄表)、以及管网GIS系统的数字化普查和动态更新。


(五)供水物联网和智慧调度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

       专栏10和专栏11要求建立供水智能监管体系和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十五五阶段的工程需求分为企业侧和政府侧两个层面。企业侧工程需求包括:水厂SCADA系统升级和自控系统改造、管网压力/流量/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关键节点、管网末端、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水力模型和水质模型建设、智能调度平台建设(实现需水量预测、优化调度、应急指挥等功能)、供水物联网平台建设(百万级物联网终端接入)。政府侧工程需求包括:城市级供水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政企数据对接通道建设、供水水质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管系统建设、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联动系统建设。


四、工程技术标准的提升需求

       上述工程性紧迫需求直接驱动工程技术标准的提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底层安全约束标准的持续完善

       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作为全文强制规范,奠定了城市给水工程的底层安全约束。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强制性水质标准,对供水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随着专栏10“水厂工艺升级改造”和“管网更新改造”的推进,两项标准在设计参数、工艺要求、水质检测等方面需要根据新技术发展和新工程场景进行配套完善。特别是GB 5749-2022新增和加严的指标对应的水处理工艺技术标准需要及时跟进。


(二)管网运维标准的全面升级

       CJJ 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发布已逾十年,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传统运维方式。随着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和“智能化管理”要求的提出,运维标准需要融入智能化监测、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技术内容。具体提升需求包括:将物联网感知设备的运行维护纳入标准范围、规定管网健康状态的数字化评估方法、明确DMA分区计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漏损率评定方法、补充管网水力模型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三)漏损控制标准的智能化拓展

       CJJ 92-2016引入了分区管理和压力调控技术,但对其智能化应用的规定尚显原则化。随着“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漏损控制通知的推进,DMA分区计量管理的工程实践已大规模展开,智能化漏损检测设备(如声学传感器、卫星遥感漏损检测等)已开始应用。CJJ 92-2016需要修订升级,将智能化漏损检测方法纳入标准范围,规定智能水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要求、管网漏损AI预警的算法要求、漏损率精细化评定的分级标准。


(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标准的编制

       专栏10提出“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供水条例》以法规形式确立了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制度。但目前缺乏针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专项技术标准。需要编制《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技术规程》,明确改造对象判定标准、改造技术方案、水质安全保障措施、防淹防断电等安全防护要求、以及设施移交验收标准。


(五)水厂工艺升级改造技术标准的完善

       GB 5749-2022对供水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建办城〔2022〕41号文件部署了水厂工艺升级改造任务。但目前缺乏针对水厂工艺升级改造的系统性技术标准。需要编制或修订《城镇供水厂工艺升级改造技术规程》,明确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膜处理等)的设计参数、预处理工艺的技术要求、应急净水工艺的建设标准、以及化验室检测能力升级的配置要求。(六)供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技术标准的拓展供水管网的非开挖修复技术在十四五期间已有较多应用,但目前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要编制《城镇供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涵盖原位固化法、穿插法、内衬法等多种非开挖修复工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


五、智慧化标准提升的要求

       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和专栏11“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的要求,以及《供水条例》“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法规要求,对供水行业智慧化标准提出了系统性提升要求。


(一)从“企业侧”向“政府侧”拓展

       现有供水智慧化标准几乎全部服务于供水运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网调度、设备运维、漏损控制和供水服务。建办城〔2022〕4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的要求,专栏10和专栏11要求建立政府侧的供水安全监管体系和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这需要一套全新的政府监管类智慧化标准,明确监管平台功能架构、水质安全闭环监管流程、管网漏损考核机制、政企数据归集交换规则、跨部门(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应急)共享脱敏机制等。


(二)从“单系统”向“跨平台融合”升级

       现有标准主要规范供水管网GIS系统、SCADA系统、管网检测系统等单一系统的建设。专栏11要求“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专栏15要求CIM基础平台建设和“CIM+”应用扩面升级。供水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与卫健部门的水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的水源保护、应急管理部门的突发事件响应等部门的业务交叉。这要求智慧化标准覆盖供水监测数据与CIM平台的融合接口、运管服平台与供水企业平台的数据互通协议、供水监管系统与卫健、生态环境、应急等跨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规范。


(三)从“监测感知”向“智能研判”跃升

       现有标准聚焦管网物联感知、设备数据采集和基础远程调控。专栏10提出“分区计量管理”,专栏12提出“人工智能+安全”提升工程,要求智慧化标准覆盖管网漏损AI预警、水质异常智能识别、管网爆管风险预测、多源数据融合研判、供水管网数字孪生建模等前沿技术应用。供水行业在水力模型和管网仿真等方面已有较好技术基础,但缺乏将这些技术标准化、工程化的规范文件。


(四)从“技术规范”向“效能评价”延伸

       《“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的量化目标,建办城〔2022〕41号文件要求“供水规范化评估”。但现有智慧化标准未覆盖供水系统整体效能评价。需要建立供水管网运行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将漏损率、水质达标率、供水可靠率、应急响应时间、能耗水平等关键指标纳入评价标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对标提供依据。


六、现有智慧化标准对专栏10升级需求的适配性分析

       对照专栏10的升级需求,现有供水智慧化标准可分三个层次评估适配性。


(一)可以适应的基础性标准

       CJ/T 541-2019《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基础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作为供水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行业标准,其关于基础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的核心技术要求,仍可作为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标准化的基本依据。但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信息编码层面,对物联网实时感知、大数据分析、数字孪生等新技术的覆盖不足。


       CJJ 92-2016《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作为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核心行业标准,其关于分区管理(DMA)、压力调控和漏损率评定的技术内容,仍可作为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基本依据。标准引入的分区计量管理理念,与专栏10“分区计量管理”要求高度契合。但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传统漏损控制方式,对智能化漏损检测和AI预警的覆盖不足,需要通过修订补充。


       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建立了涵盖水质、水压、新装、抄表收费、售后、信息、设施和人员、投诉处理、应急、二次供水等维度的服务标准,可以为供水服务质量评价提供方法依据。但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服务规范,对智慧化服务的技术要求覆盖不足。


(二)部分适应但需修订拓展的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T/CSUS, 2021),作为供水管网数字化建设的团体标准,其关于数字化总体架构、数据采集与传输、地理信息系统、管网模型系统、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安全的技术内容,可以支撑企业侧管网数字化系统的建设。但其定位为“指南”而非“标准”,约束力较弱,且对政府监管平台和跨平台融合的覆盖不足,需要通过升级为国家标准(如已立项的《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通用技术要求》)来强化约束力并拓展覆盖范围。


       CJJ 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作为供水管网运维管理的基础性行业标准,其关于运行调度、管网水质、管网维护、漏损控制的技术内容仍是管网运维的基本依据。但其技术内容主要面向传统运维方式,对智能化感知设备的运维管理、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内容覆盖不足,需要通过修订融入智能化技术要求。


       《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中国水协, 2024),作为行业智慧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指引,其关于总体架构、数字化建设、智能化控制、智慧化决策的技术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但其定位为“指南”而非“标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且主要面向供水企业,对政府监管平台的覆盖不足。


(三)无法适应、存在明显缺口的标准领域

       政府监管类标准,是现有供水标准体系中最突出的缺口。专栏10“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和专栏11“生命线安全运行监管系统”要求建立政府侧供水监管平台,建办城〔2022〕41号文件要求“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但目前缺乏关于监管平台功能架构、水质安全监管数据归集规则、管网漏损考核指标、政企数据共享协议的专项技术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24部分:供水运行监管》尚在酝酿阶段,未正式立项。


       跨平台融合类标准,专栏11要求在运管服平台搭建生命线监管系统,专栏15要求CIM平台建设和“CIM+”应用,但目前缺乏供水监测数据与CIM平台融合的接口标准、运管服平台与供水企业平台数据互通的协议标准、以及供水监管系统与卫健部门水质监管系统、生态环境部门水源保护系统的数据共享规范。


       管网数字孪生类标准,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技术已在部分城市试点应用,《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技术导则》正在编制中,但目前尚未发布。缺乏管网数字孪生系统的建模规范、多源数据融合标准、水力模型校核要求和可视化交互技术要求。


       AI风险研判类标准,专栏12部署“人工智能+安全”提升工程,要求开展智能风险预警,但目前缺乏供水管网爆管AI预警、水质异常智能识别、管网健康状态评估的算法要求、模型验证方法和预警阈值标准。


       二次供水智能化类标准,《供水条例》确立了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制度,建办城〔2022〕41号文件要求“鼓励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压调蓄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但目前缺乏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管理的专项技术标准,包括在线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数据传输协议、远程监管平台功能要求等。


七、需要补充的智慧化标准

       基于上述适配性分析,十五五期间供水行业需要补充的智慧化标准可分为三个优先级层次。


(一)最迫切:政府监管类标准

       第一,《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24部分:供水运行监管》。定位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在TC426尽快立项。核心内容应包括:市级供水监管平台功能架构(涵盖水厂水质在线监管、管网漏损考核、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管控、老旧管网改造进度台账、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等监管模块)、供水企业平台向政府监管端的数据推送机制、水质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督办流程、管网漏损率考核的数字化流程、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管功能。


       第二,《供水行业监管数据标准》。定位为行业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水质、压力、流量、分区计量、二次供水监测等监管指标的标准化数据格式规定,供水企业SCADA系统、GIS系统、水质检测数据向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应急多部门数据共享规则,数据编码体系、传输协议、上报频次、数据质量要求,以及数据安全、脱敏、分级管理规则。该标准应与CJ/T 541-2019有效衔接,前者规范企业侧基础信息编码,后者规范政企监管数据共享。


       第三,《城市供水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位为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政府供水安全保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涵盖供水水质达标率、管网漏损率、供水可靠率、应急响应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率、老旧管网改造完成率等关键指标)、数据质量评价方法、供水企业运维数据上报合规性评价标准,为建办城〔2022〕41号文件提出的“供水规范化评估”提供标准支撑。


(二)高优先级:跨平台融合与智能应用类标准

       第四,《城市生命线供水监测平台与CIM融合技术标准》。定位为行业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供水设施数据接入城市CIM数字底座的数据模型和接口规范、市级一网统管平台的供水数据接入规则、供水管网三维建模规则、水质监测数据与生命线安全平台互通共享统一规范、供水监管系统与卫健部门水质监管数据、生态环境部门水源保护数据的跨平台共享协议。


       第五,《城镇供水管网AI风险预警技术规范》。定位为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管网爆管风险AI预警的算法要求、水质异常智能识别方法、管网健康状态数字化评估方法、多源数据融合研判规则、预警阈值设定规则、预警信息分级与推送规范。


       第六,《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孪生系统技术规范》。定位为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在《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孪生技术导则》(T/CWEC)基础上提升。核心内容应包括:管网数字孪生建模方法(涵盖管网拓扑建模、水力模型构建、水质模型构建)、多源数据融合规则(管网GIS数据、实时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用水量数据)、模型校核与验证要求、模型轻量化技术要求、可视化交互界面技术要求、数字孪生系统与SCADA/GIS系统的数据接口。


(三)中优先级:工程技术和设备运维类标准

       第七,《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管理技术规程》。定位为行业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消毒剂余量、浊度、水压等)的技术要求和安装规范、数据传输协议和上报频次、远程监管平台功能架构、设施运行状态评估方法、水质异常预警和处置流程。该标准是对《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制度和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二次供水监测要求的标准支撑。


       第八,《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系统检测验收规范》。定位为行业标准。核心内容应包括:智慧供水系统和政府监管平台的验收流程、功能测试方法、性能指标要求、数据接口符合性测试方法、感知设备精度校验方法。该标准应与《城镇供水管网智能化通用技术要求》(在编国家标准)配套使用,为智能化系统建设提供验收依据。


       第九,《城镇供水管网泵阀管道智能运维系统检测评价规范》。定位为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应与在编国家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泵阀管道智能运维系统通用技术要求》配套。核心内容应包括:泵阀管道智能运维系统的检测评价方法、设备状态评估指标、预测性维护效果评价、运维成本效益分析方法。


八、结论

       十四五以来,供水行业形成了以国办发〔2022〕22号文件为管网改造顶层设计、建办城〔2022〕41号文件为安全保障系统部署、GB 55026-2022和GB 5749-2022为双重强制底线、CJJ 92-2016为漏损控制核心标准、中国水协《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为智慧化指引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2026年2月《供水条例》的公布,实现了从“城市供水条例”向“城乡统筹供水条例”的法规升级,将“智能化管理”首次写入供水行业行政法规。《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专栏10和专栏11在这一体系基础上,实现了从“设施补短板”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的目标升维,从“企业侧智慧化”向“政企协同智慧化”的范围拓展,从“单系统建设”向“跨平台融合”的技术跃升。


       供水行业的标准体系相比燃气、排水行业有其独特性:一是供水行业以水质安全为首要目标,GB 5749-2022的升级直接驱动了全国水厂工艺改造的工程需求,这是燃气和排水行业所不具备的“水质驱动型”标准演进逻辑;二是供水行业的漏损控制已有CJJ 92-2016和分区计量管理的较好基础,智能化漏损检测的工程实践走在四个行业前列;三是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和移交是供水行业独有的工程任务,《供水条例》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相应的技术标准严重缺失;四是供水管网数字孪生和水力模型的技术基础较好,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已启动数字孪生技术导则的编制,标准转化条件相对成熟。


       现有智慧化标准中,CJ/T 541-2019和CJJ 92-2016可以支撑企业侧的基础信息化和漏损控制需求,中国水协《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可以为智慧化转型提供顶层设计指引。但在政府监管、跨平台融合、AI风险研判、数字孪生和二次供水智能化等领域仍存在明显缺口。


       十五五期间,应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24部分:供水运行监管》为核心,以供水行业监管数据标准和CIM融合技术标准为两翼,以管网AI风险预警和数字孪生标准为前瞻布局,以二次供水智能化规程和智能化系统检测验收规范为工程支撑,构建“政府统筹监管标准+企业专业运营标准”差异化分工、互补支撑的供水智慧化标准体系。同时,应加快推进CJJ 92-2016和CJJ 207-2013等存量标准的修订升级,将智能化漏损检测、DMA分区计量管理的精细化要求、物联网感知设备运维纳入标准范围,为专栏10供水管网17.5万公里改造任务、“分区计量管理,减少管网漏损”目标和“推进居民住宅调压调蓄设施改造和移交供水企业运维”任务的实现提供系统化标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