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查有限空间作业 问题隐患一盯到底
发布日期:2023-04-27 浏览量:1084
山东:严查有限空间作业
问题隐患一盯到底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走深走实,我省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重点整治工艺炉窑、煤气柜、槽罐、有人孔管道、烟道、地窖、坑、井、池等有限空间,以及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设备设施中存在的有限空间。
重点整治内容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是否落实到位。
1.作业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对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机械通风,并检测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并对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到位。
3.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存在未识别盲目作业。
4.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作业过程未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5.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是否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6.是否在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
7.是否配备满足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8.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作业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是否清楚防止盲目施救的要求。
9.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救援人员(以下简称有限空间四类人员)职责是否明确并严格履行,作业过程中是否做好监护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辖区企业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工贸行业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含工艺炉窑、煤气柜、槽罐、有人孔管道、烟道、地窖、坑、井、池等有限空间,以及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设备设施中存在有限空间的企业,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是否还存在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一盯到底,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省应急厅将成立督导组,聘请行业专家对部分重点市县、重点企业开展督查抽查和指导服务。培育整治成效显著的企业为标杆示范企业,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整治工作成果,带动相关企业持续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能力和水平;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屡教不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进行全省通报。
精准施策,强化帮扶指导。要精心挑选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安全监管人员和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指导服务,重点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
以查促改,落实隐患整改。通过检查企业的专项整治情况,发现问题,完善举措,推动企业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各项防范、整改措施。
巩固总结,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防控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有限空间的辨识管控,强化对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可控。
山东:事故多发给提醒
五日内落实整改
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增强事故分析研判的前瞻性,针对区域性、阶段性、苗头性的同类事故多发情况,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部门发出提示提醒,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精准有效防范措施,遏制各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安全生产省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提示提醒。
(一)辖区内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辖区7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三)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含3人)伤亡一般事故的;
(四)辖区内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一般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提示提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行业安全生产省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发出提示提醒。
(一)道路交通领域一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除道路交通事故外,其他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行业领域7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亡人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四)行业领域发生3人以上(含3人)伤亡一般事故的;
(五)行业领域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一般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提示提醒的。
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提示提醒对象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函》,主要内容包括:提示提醒对象、提示提醒事项、整改工作要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函》后,应当在5日内制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责任、时限和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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