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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排水管网保护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7 浏览量:2024

各有关单位:

  《加强排水管网保护十项措施》已经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贯。各区排水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印发传单、执法检查等形式向辖区各相关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进行普法宣传,确保各单位知法懂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要利用排水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涉排水管网违法行为、管网突发事件的“发现-处置”效率,依法查处一批案件,通过抓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形成威慑,促使各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重视和保护排水管网的自觉。

  三、优化排水服务。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各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畅通服务途径、手段,为各建设单位查询排水管线、签订保护协议、编制保护方案等工作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区要逐步推出网上办理、在线签订等服务,提升服务对象体验。

  四、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单位发现工程建设行为涉嫌违反排水管网保护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排水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并同步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加强排水管网保护十项措施


  一、必须在动土前查明地下排水管网分布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相关情况。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即到即办,情况不明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现场复核后提供(各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法律责任:《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负责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


  二、必须与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签署排水管网保护协议

  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从事相关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签订排水管网施工保护协议。


 三、必须制定排水管网保护方案

  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以及进行人工降水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法律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者最高可罚款50万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最高可罚30万元;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必须配备管线工程师并实施动土令制度

  施工影响范围有地下排水管网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配备管线工程师并严格落实动土令制度。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对“排水管网周边建设工程涉动土作业确认表”(详见附件2)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各方核准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动土作业。


  五、必须严格做好安全施工作业交底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向施工单位进行管线分布和保护要求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含管线工程师)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最高可罚10万元;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必须对受施工影响的排水管网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排水管网开展沉降、位移及变形等监测。

  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排水管网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最高可罚10万元;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未制定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最高可罚50万元。


 七、必须报审并按同意的方案实施排水管网改迁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拆除、移动跨区排水管网的,应当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管网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的申报方式详见附件3)

  法律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者最高可罚50万。


  八、必须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监督

  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作业以及进行人工降水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


  九、必须先行处置排水管网突发事件

  施工中发生损坏排水管网或其他突发排水事件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排水管网管理单位,采取防止事件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法律责任: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查处。


 十、必须按规定开展排水管网竣工测绘检测并移交成果

  工程建设涉及改迁现状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建的排水管网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竣工测绘。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有关材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管理移交手续。(排水设施验收备案申报方式详见附件3)

  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竣工测绘就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最高可罚10万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内窥检测的,最高可罚20万元。